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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/11/04三讀通過「海洋基本法」明定六月八日為「國家海洋日」 回上一頁

       海洋委員會從2018年4月28日在高雄成立以來,在屆滿1週年時,行政院會在4月25日通過《海洋基本法》草案。 立法院在今年11月1三讀通過「海洋基本法」,明定六月八日為「國家海洋日」,規定政府應統籌整合各機關涉海權責,共同推展海洋事務,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提出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,制定海洋空間規劃相關法規及訂定海洋污染防治對策。
 
       海洋委員會指出,「海洋基本法」是調和所有海洋相關法令的上位母法,用以明定海洋法規的大方向,相關子法如「海洋保育法」、「海洋管理法」及「海洋產業發展條例」,目前均已草擬中。政府為讓海洋政策法制化,並促進海洋科學、產業與生態發展,應整合、善用國內資源,訂定海洋污染防治對策,由源頭減污,強化污染防治能量,有效因應氣候變遷,加強海洋災害防護,加速推動海洋復育工作。  本於生態系統為基礎,優先保護自然海岸、景觀、重要海洋生物棲息地、特殊與瀕危物種,確保海洋生物多樣性。
 
       條文中明訂,政府應在海洋基本法施行後一年內發布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,內容須包括國家海洋發展的願景及目標、海洋發展策略的基本理念及方針、推動海洋策略的步驟及具體措施、其他為推進國家海洋政策的必要事項等。 

        此外,在和平、互惠、確保國家海洋權益基礎上,積極參與海洋事務有關的區域及國際合作,以及因應國家安全和重大緊急事件,應以全球視野與國際戰略思維,提升海洋事務執行能量,強化海洋實力。條文也宣告,政府應寬列海洋事務預算,得設立海洋發展基金。另外,也應將海洋重要知識內涵,納入國民基本教育與公務人員培訓課程;各級政府應在海洋基本法施行後2年內檢討法規,若有不符海洋基本法規定者,應修正或廢止。